根据复旦大学“十五”发展规划中确定的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创造一个给青年教师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鼓励青年教师不断学习,提高素质,依据复旦大学《关于加速青年教师培养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范围: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如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法律硕士JM、公共卫生硕士MPH、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临床医学博士等专业学位除外)。
二、报销比例:学费(包括培养费、论文指导费)由学校支付三分之一,其余费用由院系及本人承担。
学费原则上,不得高于复旦大学当年度硕士、博士收费标准。高于复旦大学收费标准者,参照复旦大学收费标准执行。
三、报销时间:获得所攻读的学位后,即可到人事处申请报销学费。
四、报销条件:必须与学校续签一份服务期为3年的合同。
五、报销程序:
1) 攻读学位前,将《复旦大学教职工报考硕士、博士申请表》送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师资办备案;
2) 获得学位后,先到人事处人事行政办公室续签一份3年合同后,到师资办报销学费。
六、其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人事处
2001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