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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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制度

1.查阅干部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方可查阅。其他如持"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行政介绍信"要求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一律不予提供查阅。

2.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转借他人。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不得在案卷内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任意增删,未经同意不得复制。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假公济私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处理。

3.外省市欲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如干部人事档案部分内容能反映被了解人的情况,则提供该有关部分。

4. 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也应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及日期,加盖部门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5.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地方查阅。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将档案借出使用,查档单位应在审批表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方可借阅,期限(两周)归还。

6.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

 

二.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制度

1.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规定,及时将全面反映干部德、能、勤、绩的材料收集归档,充实档案内容;

2.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在形成材料后的一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往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

3.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建立联系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新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三.干部人事档案鉴别归档制度

1. 归档的材料必须是正式材料。材料应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有形成材料的日期。

2. 归档的材料,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材料(如审查结论、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意见、组织鉴定等),一般应有本人的签字。特殊情况下,本人见面后未签字的,可由组织注明。

3.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应是(19*26.5厘米)规格的办公纸,材料左边应留出2—2.5厘米装订边。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除电传材料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4. 对归档材料应逐份登记,履行交接手续,并于一个月内归入档案内,每年装订入卷一次。

 

四.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

1.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登记簿,凡进出档案须严格手续,逐一登记。

2.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本人携带,对本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3.转出档案必须完整齐全,按规定认真的整理并装订成卷,不得扣留部分材料或分批转出,凡整理中剔除的待销毁材料不得随干部人事档案同时转递。

4.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填写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以机密件寄出。成批移交档案时,可填写移交名册(一式两份),由接交双方签字盖章。

5.档案管理部门对外单位转入的档案,要认真清点,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加盖公章后及时退回寄出单位。逾期一个月未收到回执的,档案转出单位应涵、电催问,以防丢失。

6.档案管理部门要主动与干部调配、任免单位(部门)配合,使干部人事档案随着人员调动、职务变动或改变主管单位而及时转递。

 

五.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

1. 档案存放要排列有序,便于查找,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半年或一年将库房内干部人事档案与干部人事档案名册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凡人员调动、职务变更,应及时登记。

3.每年末,对库房内档案进行统计,确保档案的完整与有序。

 

六.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性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不得在口头上、通讯中泄露档案内容和其他有关机密事项。

2.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配置铁质档案柜,库房内保持清洁、安静,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光、防高温等“六防”设施落实情况,保证档案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3.对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在干部人事档案名册上逐个进行登记。死亡人员档案分开保管。

4.严禁个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

5.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6.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7.档案材料不得擅自转移、分散、销毁和丢失。

8.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需粉碎处理。

 

七.送交档案材料归档制度

1.凡干部任免或接到“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后”,应按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正本(或副本)及时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的主管(或协管)部门;

2.送交档案时,应检查核对材料与目录,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凡是干部人事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要补充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3.送交的档案必须按规定经过整理,对不合格的,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限期报送。

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在收到档案材料后要逐一登记,并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5. 对送交的档案、档案材料,要按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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