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聘用合同管理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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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点根据《复旦大学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简化而成,供本校教职工和各单位参考。

一、适用范围

复旦大学所有事业编制-在册-全职-固定正式职工,均需签署聘用合同并纳入聘用管理。

待岗、待退休、长病假的事业编制职工,签署人事关系聘用协议,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

二、聘用合同主要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类型

根据我校情况,聘用合同分为短期合同(原则上为1年)、短中期合同(原则上为3年)、中长期合同(原则上为6年)和长期合同(自订立聘用至受聘人员退休)四类。

所有聘用合同终止日期统一为131日。

(二)聘用岗位序列及层级

按照国家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别。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层级,其中,14级为正高级,57级为副高级,810级为中级,1113级为初级。

管理岗位设10个层级,其中高校为9级,210级。

工勤技能岗位分技术工(5个层级)和普通工。技术工按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分别纳入相应级别。普通工不分层级。

聘用岗位准入条件详见《复旦大学岗位聘用实施方案》。

三、聘用合同签署办法

(一)聘用合同期限及其组合

1、短期合同

适用于任职不满2年的中初级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其中,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

2、短中期合同

下列人员签订短中期合同:

1)院聘关键及以下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2)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任职满2年的中初级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4)任职满1年表现突出的中初级职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人员。

3、中长期合同

适用于校聘关键及以上岗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4、长期合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订立长期合同(自订立聘用至退休):

1)按国家规定,在本校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的人员;

2)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

3)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人员;

4)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5年,受聘正高级职务已满9年及以上的人员;

5)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5年同时担任正处及以上职务或5级及以上职员职级已满9年,以及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8年同时担任副处职务或6级职员职级已满12年的党政管理人员。

本款规定的年限,按实年计算。

对订立长期合同者,仍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解除、终止合同,或调整工作岗位、内部退岗休养、内部待岗等。

签订长期合同的专业技术与管理岗位人员,不再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二)聘用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专业技术岗位合同。

双肩挑人员签订专业技术岗位合同,特定时期以管理岗位为主岗,确定专业技术层级和职员职级。

专职思政人员签订专业技术岗位合同,确定专业技术层级和职员职级。

管理人员签订管理岗位合同,确定职员职级。

工人签订工勤技能岗位合同,执行工勤技能工资序列。

(三)涉密岗位受聘人员提前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脱密期)

1、约定办法

涉密岗位人员解除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即脱密期)由受聘人员和所在单位协商确定,不得长于6个月。

涉密岗位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额度由受聘人员和所在单位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2、涉密岗位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办法

聘期内,涉密岗位人员提出解除合同的,第一次提出时聘用单位可在20日内予以拒绝,受聘人员必须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的,聘用单位可在脱密期内调整其岗位。脱密期满,合同解除。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可以在聘用合同中依法约定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应由双方签字认可。

四、聘用合同履行与管理

(一)聘用合同履行

聘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履行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与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起始时间确认。

(二)聘用合同变更

聘期内,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和具体用人单位可调整其岗位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或直接向其出具《岗位调整通知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需变更聘用合同的,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协商不成的,聘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聘用合同约定岗位类别发生变动(例如,从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等)、职务层级或职员职级发生变动、具体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须以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或订立补充协议、补充条款等书面形式,变更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1、受聘人员履行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的;

2、受聘人员暂时无法履行聘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的条件和可能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中止情形消除后,聘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聘用合同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过失性解除):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提供伪造或虚假的履历、文凭、自荐和推荐材料、考试考核证明文件等的;

7)违反国家及甲方规定的学术规范,情节较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后解除聘用合同(非过失性解除):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一致的。

4、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受聘人员随时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合同,学校有权自收到其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书面拒绝,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受聘人员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学校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与学校有服务期约定的,在服务期内提出解除合同,依据国家有关服务期的规定处理。

(六)聘用合同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于受聘人员的原因导致合同未续签的;

3)当事人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聘用合同当事人实际不履行聘用合同满3个月,又不属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中规定的聘用合同中止情形的,聘用合同可以终止。

2、聘用单位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特殊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顺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相关手续

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受聘人员应当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至人事处按照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由于受聘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完结,人事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引起的社保、档案管理等不良后果,均由受聘人员本人负责。

(八)聘用合同续订

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受聘人员愿意续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在合同期满前30日续订聘用合同。

(九)岗位考核评估办法

  结合具体岗位聘任(聘任合同),学校和校内用人单位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评估、期中考核、聘期期满考核等类型的考核评估。岗位考核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考核结果与待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是受聘人员续聘、岗位调整、解聘的依据。

考核优秀的,学校以奖教金、岗位升等等形式予以奖励。

考核基本合格的,该年度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聘期内,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期中考核不合格的,除该年度不能增加薪级工资外,学校和具体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调整其岗位并变更合同。受聘人员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在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3款解除聘用合同。

(十一)未签订聘用合同处理办法

在学校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受聘人员与单位因无法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而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予以辞退或辞聘。在此期间,若受聘人员仍在继续工作且业绩突出,则单位应主动与其沟通,说明政策。双方努力协商一致,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无岗、待岗、待退休、长病假人员应签署人事关系聘用协议,因客观原因不能签署的,其实际待遇按现有规定办理。

五、法律责任和争议处理

(一)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因聘用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二)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行协商,也可申请由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组成另行公布),还可以直接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各单位合同日常管理及操作流程

(一)合同的日常管理

1、由专人(一般为人事秘书)具体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

2、应有专门橱柜存放聘用合同书,并按工号排序。

3、做好合同返还签收登记。

4、接受人事处归口管理部门(人事办公室)不定期抽查,改进与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二)新进人员(非引进人才)聘用合同首签流程

1、单位负责人提醒受聘人员认真阅读合同所有条款,根据学校规定,与受聘人员协商确定聘用期限、聘用岗位系列等条款,并在“乙方所在单位”签字盖章。乙方签字须为受聘人员本人签署;

2、要求受聘人员本人将合同交至人事处人事办公室;

3、人事办公室完成审核、签署、鉴证后(约30日),人事秘书至人事办公室签收返还合同共两份;

4、人事秘书将一份合同存档,另一份返还受聘人员,并要求受聘人员签收。

(三)聘用合同续签流程

1、人事秘书收到学校续签通知后,将通知回执按时返还人事办公室;

2、于合同期满前30日内,人事秘书将续签合同交人事办公室;

3、待人事办公室完成审核、签署后,人事秘书至人事办公室签收返还合同共两份;

4、人事秘书将一份合同存档,另一份返还受聘人员,并要求受聘人员签收。

(四)校内用人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合同流程

1、单位在合同期满前至少45日提出终止合同,书面报告备案人事办公室,写明不续聘的原因;

2、人事处与单位共同填写《聘用合同终止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盖章;

3、合同期满30天前,单位领导(须两人以上)和受聘人员谈话,送达《聘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其于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须详细记录谈话过程及内容;

4、协助终止合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五)受聘人员提出终止聘用合同流程

1、受聘人员提出书面报告(打印、传真稿必须有受聘人员签字),单位领导签字并提交至人事处综合办公室;

2、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单位通知受聘人员于合同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3、协助终止合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六)校内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流程

1、向人事办公室提交解除聘用合同的翔实报告,须详细说明受聘人员考核情况;

2、人事办公室审核并咨询学校法律事务室同意后,与单位共同填写《聘用合同解除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盖章;

3、单位领导(须两人以上)和受聘人员谈话,送达《聘用合同解除通知书》,通知其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须详细记录谈话过程及内容;

4、协助解除合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七)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流程

1、若单位同意其解除聘用合同的,则:

1)收到受聘人员书面报告(打印、传真稿必须有受聘人员签字)后,20日内,单位领导签字并提交至人事处综合办公室;

2)人事处审核同意后,单位通知受聘人员于合同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手续;

3)协助解除合同人员办理离校手续。

2、若单位不同意其解除合同的,则:

1)收到受聘人员书面报告(打印、传真稿必须有受聘人员签字)后,20日内,与学校共同填写《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一式两份并盖章;

2)单位领导(须两人以上)和受聘人员谈话,送达《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答复》,通知其继续履行合同,须详细记录谈话过程及内容。

(八)合同变更流程

经学校批准,合同内容变更需在

1)在变更发生当月,人事秘书须将签署好的合同变更书或补充协议及时送交人事办公室;

2)人事办公室完成审核、签署后(约15日),人事秘书至人事办公室签收返还合同或补充协议共两份;

3)人事秘书将一份合同或补充协议存档,另一份返还受聘人员,并要求受聘人员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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